辽宁白癜风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 原告王某文(男,年4月8日出生)有两种疾病:支扩和肺磨玻璃结节(左肺上叶,单发,径约18mm)。年10月18日,原告在x市x医院治疗支扩效果很好出院,但肺结节依然存在,肺癌不除外,院方建议到x总医院穿刺定性。 x总医院的意见是目前结节偏小,穿刺有困难,可以再观察。家人想对肺结节进行中医治疗。当原告说明来意后,接诊医生贾XX说:“老王,你算来着了,这三个月就交给我吧!”随即号脉看舌开药方。 就这样,原告开始了为期三个月的中医治疗,并期待好结果的出现。原告讲述吃药后身体不适的情况,并两次询问被告开的药方的“功效与主治”,被告均未作答。到服药50天的时候,原告的身体不行了,发烧38.5℃。 到x总医院就诊,CT诊断:左肺上叶可见一约20mm结节,双肺下叶可见多发8mm以下结节,双肺多发炎症伴支气管扩张。建议结节随诊观察,支扩门诊输液消炎治疗。令人担忧的是仅仅51天,原结节就变大2mm,而且又新添许多小结节。 原告整夜睡不着觉,老伴整天以泪洗面。服的就是治肺结节的中药,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五后天,被告“治的是支扩”。原告的支扩在x市x医院治的非常好,出院才一个月,怎么可能接着治呢? 1、医方的医疗过错表现为:轻视患者,行医思想错误;判断错误,仅凭怀疑就实施医疗措施;过度祛邪,严重伤正;用药过量,严重伤正,又不注意脾胃养护;在肺结节、支扩的治疗上无经验或经验少;对工作自由放任,对患者漠不关心。 2、是从京返邯后,遵照x总医院的嘱托,原告于年10月18日,在x市x医院对原病进行了CT复查。经过和年1月7日x总医院CT结果比对,发现9个月后,双肺下叶多个8mm以下结节全部消失,支扩炎症明显好转,令人高兴的是原结节直径仍为20mm,没再变大。 3、至今,三年快过去了,病情很稳定。复查也延长为一年一次了。服着药,原病加重了;不服药了,加重的病情竟然好转了。这一事实也说明原告两病同时加重,就是被告所开方剂造成的,就是被告的不当诊疗行为导致的。 1、原告治疗过程恰逢冬季,支气管扩张病情反复,对治疗不满意,故向被告索要退还诊疗费、药费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2、被告将诊断及处方都交给了原告,没有在原告及其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治疗的行为,鉴于患者的病情特殊,在医疗保护原则下已经将患者病情告知原告家属。 3、关于费用,被告将处方交给患者,未强制原告在我诊所拿药,患者可以携带处方到任何一正规医疗机构获取药物。 4、原告因对被告及治疗结果期望值太高,主观认为被告是神医。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病历书写不规范;2.对患者的问诊不全面;3.对服用中药效果评估不到位;4.对患者的就医指导不到位。但是上述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经鉴定,被告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赔礼道歉的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在鉴定报告及鉴定机构的书面回函中均表示被告诊疗上的过错增加了原告费用支出。但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前往被告处是为了治疗支扩、肺阴影,该疾病并非被告所致,鉴定机构亦认定被告所采用的药物均是有利于支气管扩张、肺部阴影的药物,并没有加重病情的作用。 3、结合原告本身疾病治疗的需要、鉴定机构的意见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判决,被告x中医诊所赔偿原告王某文医疗费元。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whsmo.com/jbbj/16169.html |